生態環(huan)境(jing)部令
部令 第4號
環(huan)境影響(xiang)評價公(gong)眾(zhong)參與辦法
《環境影響評價公眾參與辦法》已于2018年4月16日由生態環境部部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zi)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生態環境部部長 李干杰
2018年(nian)7月16日(ri)
環境影(ying)響評(ping)價公眾參(can)與辦法
第一條 為(wei)規范環(huan)(huan)境影響評價公眾(zhong)參與(yu),保(bao)(bao)障公眾(zhong)環(huan)(huan)境保(bao)(bao)護(hu)知情權(quan)(quan)(quan)、參與(yu)權(quan)(quan)(quan)、表(biao)達(da)權(quan)(quan)(quan)和(he)監督權(quan)(quan)(quan),依據《中華(hua)人(ren)民(min)共和(he)國(guo)環(huan)(huan)境保(bao)(bao)護(hu)法》《中華(hua)人(ren)民(min)共和(he)國(guo)環(huan)(huan)境影響評價法》《規劃環(huan)(huan)境影響評價條例(li)》《建設項目環(huan)(huan)境保(bao)(bao)護(hu)管理(li)條例(li)》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ban)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可能造成不良環境影響并直接涉及公眾環境權益的工業、農業、畜牧業、林業、能源、水利、交通、城市建設、旅游、自然資源開發的有關專項規劃(hua)的環境影響(xiang)評價公眾參與,和依法應(ying)當編(bian)制環境影(ying)響(xiang)報告書(shu)的建設項(xiang)目的環境影響(xiang)評價(jia)公眾參與(yu)。
國家規定需要保密的情形除(chu)外。
第三條 國家鼓勵(li)公(gong)眾參與環境影響評價。
環境影響評價公眾參與遵循依法(fa)、有序、公開、便利的原則(ze)。
第四條 專項規劃編制機關應當在規劃草(cao)案報(bao)送審批前,舉行論證會、聽證會,或者采取其他形式,征求有關單位、專家和公眾對環境影響報告書草案(an)的意見。
第五條 建設單位應當依法聽取環(huan)境影響評價范圍內(nei)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意見,鼓勵建(jian)設單位聽(ting)取環境(jing)影響評價范圍(wei)之外的(de)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de)意(yi)見。
第六條 專項(xiang)規劃編制機(ji)關和建設(she)單位負責組織環境影響報(bao)告書(shu)編(bian)制過程(cheng)的公眾參與,對公眾參與的真實(shi)性和結(jie)果(guo)負責。
專項規劃編制機關和建設單位可以(yi)委托環境(jing)影(ying)響報告書編制單位(wei)或(huo)者其他單位(wei)承擔(dan)環境影響評價公眾參與的具體工作。
第七條(tiao) 專(zhuan)項規劃(hua)環境影響評(ping)價(jia)的(de)公眾(zhong)參與,本辦法未作(zuo)規定的(de),依照《中華人民共(gong)和國(guo)環境影響評(ping)價(jia)法》《規劃(hua)環境影響評(ping)價(jia)條(tiao)例》的(de)相關(guan)規定執行(xing)。
第八條 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公眾參與相關信息應當依法公開,涉及國家秘密(mi)(mi)、商業秘密(mi)(mi)、個人隱私的(de),依法不得公(gong)開(kai)。法(fa)律(lv)法(fa)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公開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公眾參與相關信息,不得(de)危及(ji)國家安(an)全(quan)、公(gong)共安(an)全(quan)、經濟安(an)全(quan)和社(she)會(hui)穩定。
第九條 建設單位應當在確定環境影響報告書編制單位后7個工作日內,通過其網站、建設項目所在地公共媒體網站或者建設項目所在地相關政府網站(以下統稱網絡平(ping)臺(tai)),公開(kai)下(xia)列信息:
(一(yi))建(jian)(jian)設項目(mu)名稱、選(xuan)址選(xuan)線、建(jian)(jian)設內容等基本情況(kuang),改(gai)建(jian)(jian)、擴(kuo)建(jian)(jian)、遷建(jian)(jian)項目(mu)應當(dang)說明現有(you)工程(cheng)及其環境保護情況(kuang);
(二)建設單位名稱和聯系方式;
(三)環境影響(xiang)報告書(shu)編(bian)制單位的名稱;
(四)公(gong)眾意見表的網絡鏈接;
(五)提交(jiao)公眾意見表(biao)的方式(shi)和(he)途(tu)徑。
在環境影響報告書征求(qiu)意見(jian)稿編制過程中,公(gong)眾均可向建設單位提出與環境影響評價(jia)相關(guan)的意見。
公眾意見(jian)表(biao)的內容(rong)和格式,由生(sheng)態環境(jing)部制定。
第十條 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征(zheng)求意見稿形成后,建設單位應當公開下列信息(xi),征求與該(gai)建(jian)設項目環境影(ying)響有關的意見:
(一)環境影響報告書征求意(yi)見稿(gao)全文的(de)網絡鏈(lian)接及查閱紙(zhi)質報告書的(de)方式和途徑(jing);
(二)征(zheng)求意見的公眾(zhong)范(fan)圍;
(三)公(gong)眾意見表的(de)網絡鏈(lian)接;
(四)公眾(zhong)提出意見的方式和途徑;
(五)公(gong)眾提出意見的起(qi)止時間。
建設單位征求公眾意見的期限不得少于10個工作日。
第十一條 依照本辦法第十(shi)條規(gui)定應當公開的信息,建設單位應當通過下列三(san)種方式(shi)同(tong)步(bu)公開:
(一)通過網絡平臺公開(kai),且持續公開(kai)期限不(bu)得少(shao)于(yu)10個工作日;
(二)通過建設項目所在地公眾易(yi)于接觸的報紙公開(kai),且在征求意見的10個工作日內公開信(xin)息不得少(shao)于2次;
(三)通過在建設項目所在地公眾易(yi)于(yu)知悉(xi)的(de)場所張貼公告(gao)的(de)方(fang)式(shi)公開,且持續公開期(qi)限不得少于10個(ge)工作日。
鼓勵建(jian)設單位通過廣播、電視、微信(xin)、微博及其他新媒體(ti)等多種(zhong)形式發(fa)布本(ben)辦(ban)法第(di)十條(tiao)規定的(de)信(xin)息。
第十二(er)條 建(jian)設單位可以通(tong)過發(fa)放(fang)科(ke)普資料(liao)、張貼科(ke)普海報、舉辦科(ke)普講座(zuo)或者通(tong)過學(xue)校、社區、大眾(zhong)傳播媒介等途徑,向公眾(zhong)宣傳與建(jian)設項目環境影(ying)響(xiang)有(you)關的科(ke)學(xue)知識,加(jia)強與公眾(zhong)互(hu)動。
第十三條 公眾可以通過信函、傳真、電子郵件或者建設單位提供的其他方式,在規定時間內(nei)將填(tian)寫的公眾(zhong)意見表(biao)等(deng)提交(jiao)建設(she)單位(wei),反映與建設(she)項目環境影響(xiang)有關的意見和建議。
公眾提交意見時,應當提供有效的聯系方式。鼓勵公眾采用實名方式提交意見并提供常住地(di)址。
對公眾提交的相關個人信息,建設單位不得用于環境影響評價公眾參與之外的用途,未經個人信息相關權利人允許不得公開。法(fa)律(lv)法(fa)規(gui)另(ling)有(you)規(gui)定的除外。
第十四條 對環境影響方面公眾質疑性(xing)意(yi)見多的建設(she)項(xiang)目,建設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方式組織開(kai)展深度公眾參與:
(一)公眾質疑性意見主要集中在環境影響預測結論、環境保護措施或者環境風險防范措施等方面的,建設單位應當組織召開公眾(zhong)座談會或者聽證會。座(zuo)談會或者聽證(zheng)會應當(dang)邀請在環(huan)境(jing)方面可能受建設項目影響的公眾(zhong)代表參(can)加。
(二)公眾質疑性意見主要集中在環境影響評價相關專業技術方法、導則、理論等方面的,建設單位(wei)應當組(zu)織召開專家論(lun)證會。專(zhuan)家(jia)論證會應當邀請(qing)相關領域專(zhuan)家(jia)參加,并邀請(qing)在(zai)環境方面(mian)可能受建設項目(mu)影響的公眾(zhong)代表列席。
建設單位可以根據實際需要,向建設項目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報告,并請(qing)求縣級以上(shang)地方人民政府加(jia)強對(dui)公(gong)眾參與的協(xie)調指導。縣級以上生態環(huan)境主管部門(men)應當在同級人民政府指導(dao)下(xia)配合做好(hao)相關工作。
第十(shi)五條 建(jian)設單位決定(ding)組織召(zhao)開公眾(zhong)(zhong)(zhong)座(zuo)談(tan)會、專家論證會的,應當在會議召(zhao)開的10個工作(zuo)日前,將會議的時間、地(di)點(dian)、主題和(he)可以報名的公眾(zhong)(zhong)(zhong)范圍、報名辦法(fa),通(tong)過(guo)網絡(luo)平臺和(he)在建(jian)設項目所(suo)在地(di)公眾(zhong)(zhong)(zhong)易于知悉的場所(suo)張貼公告等方式向社會公告。
建設(she)單位(wei)應當(dang)綜合考慮地域、職業、受教育(yu)水平、受建設(she)項目環境影(ying)響程度(du)等因素,從報(bao)名的(de)公(gong)眾(zhong)中選擇(ze)參加會議或者列席(xi)會議的(de)公(gong)眾(zhong)代表(biao),并(bing)在(zai)會議召開的(de)5個工作日前通(tong)知擬邀請的(de)相關(guan)專家(jia),并(bing)書面通(tong)知被選定的(de)代表(biao)。
第十六條 建設單位應當在公眾座談會、專家論證會結束后5個工作日內,根據現場記錄,整理座談會紀要或者專家論證結論,并通過網絡平臺向社會公開(kai)座談會紀要(yao)或者專家論證結論。座(zuo)談會紀要(yao)和專家論證(zheng)結論應當(dang)如實記載各種意(yi)見。
第十七(qi)條 建設(she)單位(wei)組(zu)織召開聽(ting)證(zheng)會的,可(ke)以參考環境保護(hu)行政許(xu)可(ke)聽(ting)證(zheng)的有關規定(ding)執行。
第十八條 建設單位應當對收到的公眾意見進行整理,組織環(huan)境影響報告書編制單(dan)位或者(zhe)其他有(you)能力的(de)單(dan)位進行(xing)專業分析后提出采納(na)或者(zhe)不采納(na)的(de)建議。
建設單位應當綜合考慮建設項目情況、環境影響報告書編制單位或者其他有能力的單位的建議、技術經濟可行性等因素,采納(na)與(yu)建設項(xiang)目環境(jing)影(ying)響(xiang)有(you)關的(de)合理(li)意(yi)見,并(bing)組織(zhi)環境(jing)影(ying)響(xiang)報(bao)告(gao)(gao)書編制單位根據采納(na)的(de)意(yi)見修改完善環境(jing)影(ying)響(xiang)報(bao)告(gao)(gao)書。
對未采納的意見,建設單位應當說明理由。未采納的意見由(you)提供(gong)有效聯(lian)系方式(shi)的公眾提出的,建(jian)設單位(wei)應當通過該聯(lian)系方式(shi),向其說明未采納的理(li)由(you)。
第十九條 建設單位向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報(bao)批(pi)環境影響報(bao)告書前,應(ying)當組織編寫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jia)公眾參與說明。公(gong)眾(zhong)參與說明應(ying)當(dang)包括下列主要內容(rong):
(一)公眾參與的(de)過程、范圍和內容;
(二)公(gong)眾(zhong)意(yi)見(jian)收集整理和歸納分(fen)析情(qing)況(kuang);
(三)公眾意(yi)見(jian)采納情況,或者未采納情況、理由及(ji)向公眾反饋的情況等。
公眾參與說明的(de)內容和格(ge)式,由(you)生態(tai)環境(jing)部制定。
第二十條 建設單位向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報批環境影響報告書前,應當通過網絡平臺,公(gong)開擬報(bao)批的環境影響報(bao)告書(shu)全文(wen)和(he)公(gong)眾參與說明(ming)。
第二十一條 建設單位向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報批環境影響報告書時,應(ying)當附具公眾參(can)與說明。
第二十二條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受理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后,應當通過其網站或者其他方式向社會公(gong)開下列(lie)信息:
(一)環境影(ying)響報告書(shu)全文;
(二)公眾參與說明(ming);
(三)公眾(zhong)提出意(yi)見的方式(shi)和途徑(jing)。
公(gong)開期限不得少于10個工(gong)作日。
第二十三條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對環境影響報告書作出審批(pi)決定前,應當(dang)通過(guo)其網站或(huo)者其他方式向社會公開(kai)下列信息(xi):
(一(yi))建(jian)設(she)項目(mu)名稱、建(jian)設(she)地點;
(二)建設(she)單位名稱(cheng);
(三)環境(jing)影響報告(gao)書編(bian)制單位(wei)名稱;
(四)建設項目概(gai)況、主要環境影響和環境保(bao)護對策與(yu)措施;
(五)建設單位開展的公眾參與情況(kuang);
(六(liu))公眾提(ti)出意見的方式和途徑。
公開期(qi)限不得少于(yu)5個工作日。
生態(tai)環境主(zhu)管(guan)部(bu)門依照第一款規定公(gong)開信息時(shi),應當通過其(qi)網站或者其(qi)他方式同(tong)步告知建(jian)設單位和利(li)害關系人(ren)享有要求聽(ting)證的權利(li)。
生態環境(jing)(jing)主管部門召(zhao)開聽證(zheng)會的,依(yi)照環境(jing)(jing)保護行(xing)政許可聽證(zheng)的有關規(gui)定(ding)執(zhi)行(xing)。
第二十(shi)四條 在生態環境主管部(bu)門受理環境影(ying)響(xiang)報告書后和(he)作出審批(pi)決定前的(de)信息(xi)公開期(qi)間,公民、法人和(he)其他(ta)組織(zhi)可以依(yi)照規定的(de)方式、途徑(jing)和(he)期(qi)限(xian),提出對(dui)建設項目環境影(ying)響(xiang)報告書審批(pi)的(de)意見和(he)建議(yi),舉報相(xiang)關(guan)違法行為。
生(sheng)態(tai)環境主管部門對(dui)收(shou)到(dao)的舉報,應當(dang)依(yi)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必要時,生(sheng)態(tai)環境主管部門可以通過適當(dang)方式向公眾反(fan)饋意(yi)見采納情況。
第二十五條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對公(gong)眾參(can)與(yu)說明內容(rong)和格式是否符合要(yao)求(qiu)、公(gong)眾參(can)與(yu)程序是否符合本(ben)辦法的規定進行審(shen)查。
經綜合考慮收到的公眾意見、相關舉報及處理情況、公眾參與審查結論等,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發現建設項目未充分征求公眾意見的,應當責成建設單位重新征求公眾意見,退回環境影響報(bao)告書。
第(di)二十六(liu)條 生(sheng)態環(huan)境(jing)主(zhu)管部門參考收(shou)到的公(gong)眾意見(jian),依照相關法律法規、標準和技術規范等審批建設項目(mu)環(huan)境(jing)影響報告書。
第二(er)十七條 生態環(huan)境主管部(bu)門應當自作(zuo)(zuo)出建(jian)設項目環(huan)境影響報告(gao)(gao)書審(shen)批(pi)(pi)決(jue)定之日(ri)起(qi)7個工作(zuo)(zuo)日(ri)內,通過其網站(zhan)或者其他方式(shi)向社會公(gong)告(gao)(gao)審(shen)批(pi)(pi)決(jue)定全文,并(bing)依(yi)法告(gao)(gao)知提起(qi)行政(zheng)復(fu)議和行政(zheng)訴(su)訟的權(quan)利及(ji)期限。
第二十八條 建(jian)設單位應當將環境影響報告書編制過程中公眾參與的相關原始資料,存(cun)檔備查。
第二十九條 建設單位違反本辦法規定,在組織環境影響報告書編制過程的公眾參與時弄虛作假(jia),致使公眾參與說明內容嚴重失實的,由負責審批環境影響報告書的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將該建設單位及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失(shi)信信息記(ji)入環境(jing)信用(yong)記(ji)錄(lu),向社會公(gong)開。
第三十條 公眾提(ti)出(chu)的涉及征地拆(chai)遷、財產、就業等與建設項目(mu)環境影響評價無關的意見或(huo)者訴(su)求,不(bu)屬(shu)于建設項目環境影響(xiang)評價公眾(zhong)參與(yu)的(de)內(nei)容。公眾(zhong)可(ke)以依法(fa)另行向其他有關主管部門(men)反映。
第三十一條 對依法批準設立的產業園區內的建設項目,若該產業園區已依法開展了規劃環境影響評價公眾參與且該建設項目性質、規模等符合經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組織審查通過的規劃環境影響報告書和審查意見,建(jian)(jian)設單(dan)位開(kai)展建(jian)(jian)設項目(mu)環境影響評價(jia)公眾參與時(shi),可以按照(zhao)以下方式(shi)予以簡化:
(一)免予開展本辦法第(di)九條規定(ding)的公(gong)開程序,相關應當公開的內(nei)容納入(ru)本辦法第(di)十條規定的公開內(nei)容一并公開;
(二)本辦法第十條第二款和第十一條第一款規定的10個(ge)工(gong)作(zuo)日(ri)(ri)的期限(xian)減為(wei)5個(ge)工(gong)作(zuo)日(ri)(ri);
(三)免予(yu)采用(yong)本辦(ban)法第十一(yi)條第一(yi)款第三項規定的張貼公告的方(fang)式。
第(di)三(san)十二條 核(he)設施(shi)建設項目建造前的環境(jing)影響評價(jia)公眾(zhong)參與(yu)依(yi)照本辦法有關(guan)規定執行。
堆芯熱功率300兆瓦以上的反應堆設施和商用乏燃料后處理廠的建設單位應當聽取該設施或者后處理廠半徑15公(gong)里范圍(wei)內公(gong)民、法人和其他(ta)組織的意見(jian);其(qi)他核設(she)施和(he)鈾礦(kuang)冶設(she)施的建設(she)單位應當根據(ju)環境(jing)影響評價(jia)的具體情況,在一定范(fan)圍內聽取公(gong)民、法人和(he)其(qi)他組(zu)織的意(yi)見。
大型(xing)核動力廠建設項目(mu)的(de)建設單(dan)位應當協調相關省級人民政府制定項目(mu)建設公眾溝通方案,以指導(dao)與公眾的(de)溝通工(gong)作。
第三(san)十(shi)三(san)條 土地利用(yong)的(de)有(you)關規劃(hua)和(he)區域、流域、海域的(de)建設、開(kai)發(fa)利用(yong)規劃(hua)的(de)編制機關,在組織進行(xing)規劃(hua)環境影響評價的(de)過程中,可(ke)以參照本辦法的(de)有(you)關規定征求公眾意見。
第三十四條 本(ben)辦法自2019年1月1日起(qi)施行。《環(huan)境影(ying)響(xiang)評價公眾參(can)與暫(zan)行(xing)辦(ban)法》自本辦(ban)法施行(xing)之日(ri)起(qi)廢止。其他文件中有(you)關環(huan)境影(ying)響(xiang)評價公眾參(can)與的規(gui)定(ding)與本辦(ban)法規(gui)定(ding)不一致的,適(shi)用(yong)本辦(ban)法。